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专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租(借)公私房屋住宿。
第四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租(借)房住宿。除特殊原因外,学生均应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依据《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通知家长并要求学生搬回公寓住宿,不听劝阻的依据《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第五条 各系应对学生校外住宿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校外住宿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伤(病)期间不能正常住校生活的;
(二)具有心理问题且有家长陪读的;
(三)学习困难需由家长陪读的;
(四)学院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校外住宿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
(二)学生要认真、如实填写审批表上各项内容,并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契约(出租屋须有派出所的出租许可证)。严禁学生租住危房、临时住房及违章建筑等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班主任初审后,通知学生家长携带证件到校签署审批表中家长意见。父母去世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后方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四)系里审核同意后,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系三方共同签订“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学生校外住宿安全协议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五)学生将校外住宿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交所在系审核并备案。
(六)报学生处审核并备案。
(七)持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到公寓科备案。
(八)学生办完以上手续后方可按照申请和协议上的各项事宜到校外住宿。
第八条 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初申请在外住宿资格。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系和学院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的事情;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按时参加班级、系和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向所在系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行为,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四)校外住宿学生要反馈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如校外住宿地点变更,应在一周内向班主任和系里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同时,学生应遵守每周报告制度,每周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汇报自身学习、生活情况1次。
(五)自觉接受系及学院相关部门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六)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
(七)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系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八)特殊情况下遵守学校规定回校住宿。
第十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家长的责任义务:
(一)家长需与学校签订关于学生校外住宿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以及维护学校声誉的承诺书。
(二)学生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陪读。
(三)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违纪违法等事件,承诺一切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十一条 学院的责任义务:
(一)系里要加强对私自校外住宿学生的排查和批评教育。
(二)系里要严格审批校外住宿办理手续,加强校外住宿学生联系工作。
(三)系里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住宿档案,定期核实和更新学生提供的校外住宿信息。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学生处报送校外住宿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学生处每学期对系里校外住宿学生档案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公寓科组织人员排查学生私自校外住宿情况,并对系里反馈的疑似私自校外住宿的重点关注学生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